(2017)京011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吴胜、战若德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胜,战若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胜,男,1978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战若德,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吴胜因与被申请人战若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昌民初字第17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具体到本案,关于吴胜提出的主张,再审审查期间,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吴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永胜审 判 员 胡爱军代理审判员 熊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子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