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玉东与左一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东,左一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1192号原告:尹玉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左一关,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尹玉东与被告左一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一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左一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7日,原告尹玉东与被告左一关签订《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10吨,每吨3800元,货款总计3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10吨货物,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左一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7日,四川金铂亿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铂亿公司)(甲方,供方)与被告左一关(乙方,需方)签订了《供销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仔、中、母猪配合料自提价为每吨3800元,同时支付定金0元,每批产品提(交)货时当日结算,以结算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扣除定金)。2015年9月29日,由左一关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尹玉东饲料款10吨,单价3800元,合计38000元。2017年3月14日,金铂亿公司(甲方,转让人)与原告尹玉东(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对左一关的债权共计38000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依照本协议直接向左一关主张债权。另查明,原告尹玉东在庭审中陈述,因金铂亿公司内部运营模式为公司某员工的客户,则由该员工负责管理该客户的一切债务,被告左一关系原告尹玉东的客户,被告左一关的相关债务应当均由原告尹玉东负责管理,因此被告左一关在收到货物后是向原告尹玉东出具欠条;原告另陈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向被告左一关告知并主张了债务,左一关虽承诺还款,但仍未支付。再查明,2017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左一关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诉讼文书,2017年5月21日公告期(60日)满。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支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铂亿公司公司与被告左一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尚欠金铂亿公司公司货款38000元,金铂亿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尹玉东,原告起诉后,本院已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告左一关送达《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已由原告尹玉东合法享有,被告左一关应当向原告尹玉东支付所欠货款38000元,原告尹玉东的诉请,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一关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一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玉东支付货款3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左一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天萍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可唯书 记 员 邓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