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模志与陈前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模志,陈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模志,无固定职业,居民。被执行人:陈前良,黄石市腾达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模志与被执行人陈前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8元、执行费3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朱模志与被执行人陈前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1048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