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雷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2民初740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雷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公租房购房款605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3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1247.9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5月12日,唐某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公租房购房款605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短信被常宁市某某养殖合作社聘用为养猪饲养员,原告进场后第三天,被告谎称能从常宁市房产局谭某某处搞到公租房指标,一套公租房只要10多万元就可以购房,并可以分期付款。原告信以为真,分多次交给被告60500元。尔后,原告发现该事情纯属假的,就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出据一张白纸收条,并约定在同月的27日还清。可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讨,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拒绝退还。同年农历12月28日中午,原告向被告讨钱时,被告气势汹汹打断了原告一个门牙,原告报了警,警方未作处理。现原告己花费了治牙医疗费1247.9元,原告的牙齿目前还在治理中。此外,原告在其饲养场搞饲养员2个月,口头约定工资2300元,至今还下欠原告一个月工资。综上所述,原告骗取原告的钱不仅不还,还出手打人,拖欠工资也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雷某某口头辩称,原告诉状事实部分不属实。我确实欠他60500元,但是我已经还了15500元,其中在养猪场还了1万元原告本人,还了5500元给原告的哥哥。现在还欠他4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雷某某欠原告唐某某款数额的问题。原告唐某某主张被告雷某某欠原告唐某某购房款605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雷某某出具的收条。该收条显示内容为:“今收到唐某某现金陆万零伍百元整(60500)(交房产局公租房款)现准备退回限下周星期四(10月27日还清)雷某某:430425197307209038收款人:雷某某2016.10.21.”被告雷某某对原告唐某某向法庭提供的收条无异议。被告雷某某主张欠原告唐某某60500元,已经还了15500元,其中在养猪场还了1万元原告唐某某本人,还了5500元给原告的哥哥。下欠原告唐某某45000元。被告雷某某未向法庭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被告雷某某主张下欠原告唐某某45000元,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雷某某下欠原告唐某某60500元。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故被告雷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唐某某60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某60500元。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