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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梅、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梅,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佛山市裕泽机电有限公司,佛山市中铭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全学,王全辉,陈海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梅,女,1982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金伟。原审被告:佛山市裕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得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全学。原审被告:佛山市中铭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全辉。原审被告: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全辉。原审被告:王全学,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王全辉,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陈海洪,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王晓梅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原审被告佛山市裕泽机电有限公司、佛山市中铭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全学、王全辉、陈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2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45670259.9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涉案主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