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利民与张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利民,张英芳,马凤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梁利民,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吉林市电力汽车维修厂厂长,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英芳,女,1964年4月6日生,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马凤宝,男,1959年10月6日生,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梁利民与被执行人张英芳、马凤宝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英芳的银行存款6,450元,该款项由申请执行人梁利民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梁利民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