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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松民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松民,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松民,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南侧,西万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松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所需的材料,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询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正在办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9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有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1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01室合议庭成员:郭宝平、侯鑫鑫、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郭:申请执行人申松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张哲:申请执行人申松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所需的材料,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询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正在办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现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同意上述意见。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9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有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