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怀余与张玉成、唐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怀余,张玉成,唐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930号原告:韩怀余,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七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成,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唐秀国,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韩怀余与被告张玉成、唐秀国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韩怀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怀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怀余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