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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金洪与霍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洪,霍志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411号原告:王金洪,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霍志杰,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民主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洪与被告霍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洪撤回对被告霍志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金洪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