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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花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17号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花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瑜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和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花瑜名下价值人民币523643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陕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已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花瑜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3643元(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