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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迟瑞欣、张礼奎、林冬红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瑞欣,张礼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31号申请人:迟瑞欣,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斌奎,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礼奎,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礼奎委托代理人):林冬红,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迟瑞欣、张礼奎、林冬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礼奎、林冬红欠迟瑞欣工资305元,款于2018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迟瑞欣、张礼奎、林冬红于2017年6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