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宗庆与上海灵利工贸有限公司、陆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庆,上海灵利工贸有限公司,陆胜利,徐佩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3250号原告:宗庆,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灵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陆胜利。被告:陆胜利,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徐佩兰,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宗庆与被告上海灵利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陆胜利、被告徐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