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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航诉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航,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18号原告:李泽航,男,201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智(系原告李泽航之父),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秀,董事长。被告: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2号奥城花城5-302号。法定代表人:张昌颖,董事长。原告李泽航诉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泽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航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2元,由原告李泽航负担。审判员  伍红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又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