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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汝京与陈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京,陈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958号原告:陈汝京,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帅青,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汝京与被告陈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汝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汝京负担。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