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汝京与陈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京,陈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958号原告:陈汝京,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帅青,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汝京与被告陈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汝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汝京负担。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