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美顺、吴洪安等与郭协武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顺,吴洪安,郭协武,李建,XX恒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90号原告:邓美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荣,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洪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荣,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协武,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李建,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XX恒,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邓美顺、吴洪安与被告郭协武、李建、XX恒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邓美顺、吴洪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6月10日书面告知本院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美顺、吴洪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瑞秋审 判 员 常维平审 判 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耿利君书 记 员 罗旭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