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4022陈慧如与吴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如,吴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022号原告:陈慧如,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宽明被告:吴继超,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原告陈慧如与被告吴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慧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慧如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如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慧如负担。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