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陶亚男与被告高勇明、潘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亚,高勇明,潘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20号原告:陶亚男,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路糖酒库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欣,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明,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居宅**号。被告:潘松,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泰丰时代城*期**号楼*单元***室。原告陶亚男与被告高勇明、潘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潘松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潘松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亚男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