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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坚与陈洪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陈洪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997号原告:陈坚,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斌,长泰县陈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佳,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坚与被告陈洪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洪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洪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陈洪佳以经营和父亲看病需要向陈坚借款20000元,约定1个月还清。2017年1月17日,因尚欠10000元无法还清,就出具欠条1张给陈坚。后未还款。陈洪佳未作答辩。本案审理中,陈坚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1张,证明陈洪佳2017年1月17日尚欠陈坚借款10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可以证明陈坚的主张,陈洪佳未到庭否认,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陈坚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陈洪佳向陈坚出具《欠条》1张,载明:本人陈洪佳兹欠陈坚人民币壹万(10000)此据欠款人:陈洪佳2017.1.17。后陈洪佳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洪佳向陈坚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陈坚可以随时要求陈洪佳还款。关于陈坚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陈坚主张按月利息1.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应将利率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陈坚要求陈洪佳共同偿还其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本院调整利率为按年利率6%计算,其余主张予以支持。陈洪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洪佳应偿还陈坚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洪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绍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