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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符军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军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军辉,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四川省井研县。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军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符军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搭载梅某)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井研县三江镇往王村镇杨家河方向行驶。4时50分许,当车行至国道213线1168Km+800m处,挂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其车身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文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头相撞,造成被害人文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梅某受伤,两车及行道树、路灯、房屋等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军辉留于现场等候处理。后经鉴定:被害人文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损伤,内出血,大失血死亡;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符军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符军辉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符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符军辉与被害人文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肇事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及痕迹检验记录,安全技术鉴定报告,被告人符军辉驾驶证、血样提取表,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井研县交警大队乐公交认字(2016)第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文某死亡通知单、被害人梅某医疗费票据、伤情证明,交通事故公开调查证据会议记录,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井研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井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被告人符军辉常住人口信息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军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符军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军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符军辉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军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冬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