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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冲与被告杨武伦、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冲,杨武伦,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813号原告冯冲,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军(特别授权)被告杨武伦,男,汉族,被告龚娟,女,汉族,原告冯冲与被告杨武伦、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侯自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向开富、丁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许文镌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冯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军、被告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武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武伦、龚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杨武伦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冯冲借款10万元,后又以各种名义分多次向原告冯冲借款,累计借款金额10万元,以上共计20万元,被告杨武伦在借款时均称在一周内归还,直到9月14日,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杨武伦向原告冯冲出具了两张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其中10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另10万元,被告称在申请一笔贷款,该贷款下来后立即归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偿还。被告龚娟辩称,1、系原告与杨武伦之间的债务关系,其不知情,同时也未使用过该资金,故不应承担该借款的还款责任。2、但听杨武伦说过这20万元是原告与杨武伦一起用于投资名品城KTV合伙款,这笔钱也是打入名品城KTV。被告杨武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冲与被告杨武伦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武伦、龚娟于201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2016年4月,被告杨武伦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冯冲借款共计20万元,2016年4月16日原告转给被告杨武伦19万元,其中有10万作为杨武伦借款,另9万系原告入股投资名品城KTV合伙款;2016年5月12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2万元给杨武伦妻子龚娟;2016年7月6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6000元给被告杨武伦,以上原告共计转帐交付被告杨武伦借款本金12600元;后被告杨武伦又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杨武伦经结算,由被告杨武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张,分别写明:“今借到冯冲人民币10万元整,借期1个月还清。借款人杨武伦”、“今借到冯冲人民币10万元整,贷款下来后还清。借款人杨武伦”,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本金。原告冯冲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冯冲诉诸本院。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冲当庭举证,被告龚娟当庭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有如下证据证明: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被告离婚登记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杨武伦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两次分别借款10万元均已过还款期限;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通过转帐交付被告借款的事实;4、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武伦向原告冯冲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冯冲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2016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杨武伦借条中约定”贷款下来后还清”,因未明确具体贷款事宜,系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原告冯冲要求被告杨武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杨武伦与被告龚娟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武伦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武伦、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冲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杨武伦、龚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