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69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新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700430286X。被告叶某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新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690926287X。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打仗,经过多方劝阻已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