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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与李礼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李礼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207号原告: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北石星如基金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姚福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礼福,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礼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安溪历山茶仙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沈聪明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