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刘晟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刘晟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149号。负责人万辉,行长。被执行人刘晟岚,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晟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6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6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