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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正佳、晏国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正佳,晏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郭正佳,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申请人:晏国军,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人郭正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晏国军所有的皖P×××××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辆(登记于宣城市车管所)予以查封,申请人郭正佳以担保人王杰所有的奇瑞牌皖P×××××号小型轿车、以担保人孙青所有的江淮牌皖P×××××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正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王杰所有的奇瑞牌皖P×××××号小型轿车、对担保人孙青所有的江淮牌皖P×××××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