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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民初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5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建枢,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经商,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村白龙路19号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72882E。法定代表人:郑策,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下发了(2017)赣1024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协商,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高审 判 员  甘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福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