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扬州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5799号原告: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汇通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建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霄,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蜀岗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在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扬州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X支行(账号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账号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账号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916512.2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扬州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X支行(账号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账号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账号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一百九十一万六千五百一十二元二角二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