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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吉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吉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875号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法定代表人:潘叶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吉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东路97号天泰馥香谷二期3号楼1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5683E。法定代表人:解维晓,执行董事长。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进人民陪审员  高俊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