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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初俊波与孙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俊波,孙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957号原告:初俊波,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胡永真,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然,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涛,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22147F。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俊波与被告孙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初俊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初俊波负担。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