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理与王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理,王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342号原告:朱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云,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尚,男。原告朱理与被告王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理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理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朱理负担。审 判 员  罗 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