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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喻敏与殷德彬、邱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敏,殷德彬,邱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044号申请人:喻敏,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殷德彬,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邱有群,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喻敏与被申请人殷德彬、邱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殷德彬、邱有群价值2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