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芦华与杨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华,杨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芦华,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杨曼,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华与被执行人杨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