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洪玉与张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玉,张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166号原告张洪玉,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张光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玉诉被告张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洪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给付了部分借款,为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