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洪玉与张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玉,张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166号原告张洪玉,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张光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玉诉被告张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洪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给付了部分借款,为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