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海宏、白雪与路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宏,白雪,路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宏、白雪。被执行人路铭。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海宏、白雪与被执行人路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海宏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289.76元;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雪交通费83.10元、误工费124.08元,以上共计207.18元;三、被告路铭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海宏鉴定费2,8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元、复印费37元、营养费6,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医疗费12,095.65元,共计26,732.65元;四、��告路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白雪医疗费2,216.59元。案件受理费2,542.00元,由被告路铭负担。因被执行人路铭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路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路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路铭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路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路铭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路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28949.24元债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