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刘海洲,王海燕,申小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汝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领、景瑞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李福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云云、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海洲,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王海燕,女,汉族,1975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申小豹,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海洲、王海燕、申小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27元,减半收取计2763元,由上诉人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保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