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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15号罪犯陈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六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分别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17号、(2012)宝刑二执字第63号、(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陈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八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以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7个。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秀峰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