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道理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张道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道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道理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1303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16)豫1303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执行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