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逯成栋与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成栋,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7行初64号原告逯成栋,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16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友,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永宾,男,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沙志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逯成栋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双方同意后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伟独任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逯成栋以相关方已经同自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逯成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