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夏洪斌、文显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斌,文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夏洪斌,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文显根,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夏洪斌与文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洪斌申请执行6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文显根与案外人刘灵蓉共有的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