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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向俊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向俊,廖思思,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72号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8944861Q。法定代表人任厚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向俊,男性,汉族,1983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廖思思,女性,汉族,1984年0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8117。法定代表人向俊,该公司总经理。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因与向俊、廖思思、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任丽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向俊、廖思思、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任丽所有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770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