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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莹与赵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莹,赵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石莹,女。被执行人:赵小波,男。关于石莹申请执行赵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湘312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莹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赵小波支付石莹人民币330000元;二、赵小波承担本案执行费48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2016)湘312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