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述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897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景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佳凡,系该公司老林支行副行长。被告司述强,男,生于1958年05月11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农,住营山县老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司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礼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