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重阳、黄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重阳,黄玉,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34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员工。被告:韩重阳,男,2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黄玉,女,2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江贤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重阳、黄玉、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