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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卫与徐丽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徐丽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106民初4168号原告:黄卫,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徐丽萍,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黄卫与被告徐丽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婚生子黄某某由黄卫抚养;2、被告徐丽萍支付黄某某从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72000元;3、被告徐丽萍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黄某某抚养费20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某某和被告徐丽萍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黄某某。2013年1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现黄某某以婚生子黄某某实际随其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黄卫和徐丽萍的婚生子黄某某随黄卫生活;二、徐丽萍支付黄某某2014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抚养费400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此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由徐丽萍支付20000元,剩余20000元,徐丽萍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三、从2017年7月起,徐丽萍每月10日前支付黄某某抚养费15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至黄某某独立生活为止;四、从2017年6月21日起,徐丽萍可于每周星期六上午9时至当日19时对黄某某进行探视,探视方式为接出探视;五、黄卫需协助徐丽萍行使上述探视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卫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