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岩与被保全人赵传讯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237号申请保全人张岩,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赵传讯,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张岩与被保全人赵传讯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赵传讯座落于乐陵市富贵豪庭小区3幢3单元301室楼房一幢。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赵传讯所有的位于于乐陵市××××小区3幢3单元301室楼房一幢(房产证号为20××70)。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