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郎国胜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国胜,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38号申请执行人郎国胜,男,1981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杰,男,1980年8月出生。郎国胜与张杰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郎国胜借款利息损失十三万五千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7日、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杰名下有位于密云区楼房一套,建筑面积约91.16平方米,本院至密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上有两笔案外人所设抵押,合计230万元,且该房屋已被他案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郎国胜有未实现债权13.86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