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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秦立平与孟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平,孟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8民初2058号原告:秦立平,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罡(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涛,男,1969年1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秦立平与被告孟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立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5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30日被告欠原告款5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偿还。被告孟庆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孟庆涛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种子款56000元的事实。2、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民初675号判决书,证实本案原告欠其他人种子款被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孟庆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种子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秦立平要求被告孟庆涛偿还欠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立平欠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孟庆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