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利业滤清器有限公司、朱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利业滤清器有限公司,朱文红,许伟利,梅红兵,牛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417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3006103736053(1-1)。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军,该公司职工。被告:蚌埠利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朝阳村(工农小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2834021Q(1-1)。法定代表人:朱文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文红,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许伟利,男,1963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梅红兵,男,1979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牛娟,女,198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利业滤清器有限公司、朱文红、许伟利、梅红兵、牛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