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进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进发。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进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叶新国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