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秀花、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荒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花,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荒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花,女,汉族,1958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荒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荒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朋,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吴秀花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荒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281民初2117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