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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小龙与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张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龙,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张德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3号原告:程小龙,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负责人:苏凤清,经理。被告:张德武,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龙与被告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张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