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小龙与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张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龙,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张德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3号原告:程小龙,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负责人:苏凤清,经理。被告:张德武,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龙与被告长岭县宏都装潢公司、张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